一、简要说明?xml:namespace>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手续。
二、办理步骤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给商标局
三、所需法律文书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执行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或执行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执行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查封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被查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保持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查封的期限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相关民事裁定或判决书,要求继续查封。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查封。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注册商标权,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请求协助办理强制过户手续的,应由人民法院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当事人应凭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向我局申请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7、协助执行完毕,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