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以王某年度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处罚为理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xml:namespace>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单方认定,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并且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第二次书面警告处罚决定是没有规章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没有处罚事实以及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单方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强行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王某没有得到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最终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