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在支付经济补偿时,仅仅依据员工工资项目的基本工资计算前12个月员工基本平均工资。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通常在实践中,多数企业在自己的财务中,将员工工资区分为基本工资、补助、津贴等不同项目,并出示给劳动者对应的工资条,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仅仅依据员工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工资计算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不合法。因为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骑着基本工资亦即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辅助工资即为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xml:namespace>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不属于工资收入的范围包括:单位支付个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以及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