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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提起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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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范围

 

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的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较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同意。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寻求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一旦发生工伤,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补救和解决,而不是设法拖延。由于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本人大多数会争取在最好的治疗时机接受治疗,很难办理工伤申请,因此他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可以成为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工会也有权利为职工申请工伤鉴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由此可知,行政法领域的近亲属范围最广,其次民法,再次刑法。由于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所以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界定为行政法领域规定的范围比较合适。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一般是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受伤职工个人认定的时限,在事故发生之日其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个人过期未申请工伤鉴定的,并不因此而失去工伤鉴定的权利,但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即不能再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不过职工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作待遇。

 

这里的事故发生之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事故发生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

 

3、医疗诊断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工伤认定的机构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工资的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事工伤保险具体事务管理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例将认定工伤鉴定的权力授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不是经办机构,是为了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对于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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