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机构?xml:namespace>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相关主体
1.缴费单位。
2.工伤职工。
三、主要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交材
料;材料齐全的,正式受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
四、申报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
3.工伤诊断证明;
4.有关治疗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
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
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的申请。省自治区一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
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
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
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
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 ?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
按照工伤职工当耐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
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
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
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八条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