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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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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主管机构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相关主体

1.缴费单位。

2.工伤职工。

 

三、主要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交材

 料;材料齐全的,正式受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

 

四、申报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

3.工伤诊断证明;

4.有关治疗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

 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

 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的申请。省自治区一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

 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

 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

 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

 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 ?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

 按照工伤职工当耐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

 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

 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

 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八条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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