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xml:namespace>
关于在上下班途中或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的若干解释
一、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特殊情况解析
(1)、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析:此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职工伤害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若是再上下班途中因路滑,当事人疏忽大意等原因,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均不认定为工伤。
(2)、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析:对于工伤的概念,许多劳动者都存在误区。多数人认为只要伤害发生在单位里的都属于工伤,其实不然。工伤与一般的民事伤害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工”是判断一个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缺“一工”都不可认定为工伤。
补充说明:区分工伤,应当掌握四个界限:
1.时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时间内。特殊情况下(见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尽管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外,也属工伤。
2.空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场所内。但十四条、十五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
3.职业或业务界限:只要伤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也属于工伤。相反,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伤。
4.主观过错界限: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四、工伤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