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概念里,除实体法对相关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实质约束外,程序法也通过?xml:namespace>
程序规则对当事人法定权益进行管控和调整。在离职管理中,无论是企业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还是员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都要经过一定的离职程序。如果企业或者
员工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效力的疑问。在企
业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包括员工离职程序在内的各种程序性事项,都在劳动法上有
若非常重要的作用。处理员工离职事宜,企业除了遵守劳动法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同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需要了解和掌握程序性规定,预防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案例:员工离职程序瑕疵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6月,北京某合资汽车制造企业招聘一批在京高校的应届大学生入职,
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和设备维护工作。小刘是这批大学生的一员,在经过2个月入
职上岗培训后,被派往通州的生产基地上班。2010年春节期间,小刘在与亲戚朋友
聚套时,其舅舅告知其可以联系让他出国留学一段时间。小刘曾在此前考过
TOFEL,成绩还可以,所以打算在舅舅的帮助下申请出国留学,并向多所美国高校
提出了申请,2010年3月,有两所美国高校向小刘发出offer,小刘随即向所在企业
提出辞职。由于近几年来,该企业的新员工特别是本科以上学历员工的离职率高居
不下,企业高层责令人力资源部认真检讨反思并切实降低离职率,所以人力资源部
对手员工特别是新员工离职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小刘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人力
资源部先是通过做思想工作进行挽留,在确实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明确告知小刘.
人走可以,但是档案不能转,离职证明也不会开。此后小刘尝试与人力资源部沟通.
并进行工作交接,而人力资源部不予理会,于是小刘在向企业提交辞职信30天后离
开了企业。由于小刘申请签证需要单位开具档案证明、离职证明相关证明,而人力
资源部不愿开具相关证明。最后,导致小刘无法在offer申请签证。小刘一
怒之下,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了仲裁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员工离职的条件和待遇等实体性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还对
员工离职过程中的程序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是涉及两个部分:一是员工的离职
交接手续;二是企业的档案和社保转移、离职证明开具等义务。在工作交接环节,《劳
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有工作交接义务,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同
时,《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与办理交接相联系,如企业须因劳动合同解除、终
止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向员工支付。在离职过程
中企业的义务和责任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本节案例中,小刘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动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进行
工作交接,而人力资源部无故推诿,小刘得以免除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另一方面,企
业未依照规定向小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
定,小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企业改正。同时,企业来按照规定出具书面
证明对小刘造成损害的,企业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操作指南
无论员工因何种理由离职,均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离职交接有利于员工原工作的
顺利进行,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企业也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等。企业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的处理:
1.细化工作交接管理。对于实践中部分员工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企业应当
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具体的工作交接条款,对员工的工作交接和离职具体程序进行细化。二是在员工办理
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与办理工作交接相联系,
如员工未如约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企业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阶段,《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企业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涉及解除或终止通知书和离职证明书两份文件。企业需要在
日常管理中制作两份范本格式留用,并在员工离职时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和离职证明书,履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与应然责任。
3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中国内地对职工档案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制
度,社会保险也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账户、缴纳费用。因此在员工离职时,企业
有为其办理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用人
单位有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应
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4.妥善进行文本保。《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保管义务,即
使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对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
单位仍然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备查。另外,从争议证据保留和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来讲,
企业应当特别注意重要文书材料的日常性保存和备案,并藉此完善必要书面材料的流
程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