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更加倾斜的特别保护,使得企业在法律上的弱势地位更?xml:namespace>
为明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用工风险的大量增长,主要体现在员工离职风险
的进一步加强,也即员工主动辞职权利实质性扩大与泛化。具体而言,这种更为突出
的离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并统一了员工的无因辞职权。该法进
一步明确,员工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取消了脱密期。企业不得再以
脱密期为由限制员工的辞职权;三是增加了员工的有因辞职权。对于企业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以及规章制度违法等情形,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是进一步限制了服
务期。新法排除了出资招用和特殊福利待遇等情形下限制员工离职的服务期许可。新
法实施以后,企业在管理员工离职事项时将更为复杂和被动。
员工行使任意解除权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
合同法》第37条赋予员工的任意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的一项基本权
利,是对员工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员工在劳
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辞职权是择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它是
一种形成权,即员工不需任何理由,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赋予员
工这种辞职权,使得员工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中得以自由流动。但是,为了使员工在
行使辞职权时,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法特别设定一个程序规
定,即要求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企业可以茬
30天内重新物色人选,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采取补救措施等,以免因劳动合同的解
除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