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与解除要件?xml:namespace>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考察试用并据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往往需要在此期间通过各种方式考察相对方。
如果在试用期间,双方当事人发现相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主观预期,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特定状况,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条款后,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往往要进行试用期考核,以决定是否继续录用。但是企业往往会存在一个误区,即试用期内只要对员工进行了考核而员工考核结果是不合格,企业则当然有权利将其解雇。而实际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过失性解除,三是非过失性解除。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可以随时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情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企业使用第一种情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如果公司没有特别说明公司的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将考核不合格与录用条件相关联,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就有些案例而言,如果公司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则公司获得胜诉的机会将大为增加。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法律要件:
一是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存在录用条件约定或规定;
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是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
四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
企业要想回避解除遭遇法律不能的这种风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修正就是由人力资源部门配合业务部门,对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时间重新作出界定,务必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得出员工的考核结果,并且留出合理的时间供公司来决定是否辞退该员工。也即,试用期考核务必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并将相关解除通知书书面进达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