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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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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上海律师举例,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在法律上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且是相互依赖的。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他要享受权利则必须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要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则必须要自己履行义务。这一特点是单务合同所不具备的。由于这一区别,而使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以前,有权

 

绝自己的履行。这一规则产生的原因在于,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方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负有义务但其所负担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如果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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