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湖北省石首市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驴友”自助游出外露营时被山洪冲走不幸身亡。2006年 8月4日,骆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组织者梁某及其他11名同去的“驴友”起诉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12名被告对骆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2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同时提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xml:namespace>
2006年11月22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状告“驴友第一案”一审宣判,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有评论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一位“驴友”的意外伤亡负起最大的责任。对于贫穷或富有、具有或不具有丰富户外运动经验的“驴头”来说,这都是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也必将对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受理“自助游”纠纷第一案
这个案件被受理后,网民在网上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我们也在网上浏览了部分评论。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我们同样感到些许困惑,同时也觉得责任重大,首先因为12名被告的住所地分散在南宁市的各个城区,因此各个城区对这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最终选择在我们法院起诉,是出于对我们法院的信任。
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很大。判决结果将取得怎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给大众一个良好的行为方式的引导,都是大众所期待的。
我们积极查找资料,一是希望能找到“自助游”性质的明确界定;二是看看这类纠纷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或是法学专家的观点可供参考。
结果让人失望!几天下来,我们虽然熬红了双眼,但还是没能找到法律上对“自助游”的定义,也没能找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院的判决,由于“自助游”是迅速发展的新兴旅游方式,法学专家们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鲜有涉及。然而,如此让人关注的纠纷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只有发挥自身所有能力,凭着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给大家一份法律答卷。
拿到案卷,我们翻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对原告、被告的诉讼主张及举证情况有了大致了解。经过一个下午的研究,我们找出案件的几个必须重点调查清楚的地方。比如,此次“自助游”的全过程、梁某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及该费用的性质、当时露营地选择的合理性、山洪暴发时团员们是否有积极的相互救助的行为等。
开庭:女孩母亲情绪失控
案件定于200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那天早上,旁听席早早挤满了人。他们交头接耳,低声议论着什么。
骆某的父母早年离了婚,她生前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她的父亲没有出庭,神情悲戚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沉默着。
11个被告共同委托的两个代理人整理着资料,惟一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被告坐在旁边,脸上透出不安和无奈。
8时30分,我们走上审判席,全场起立,空气瞬时凝固了一般。
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听着代理人陈述自己女儿离开人世的全过程,母亲终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哭着对被告说:“我的女儿刚刚参加工作,我这个单身母亲以为盼来了好日子……我赶到女儿出事的地点,光着脚下到河床,只想知道她是怎么离开我的,一想到她被水冲走时的无助和恐惧,我这个做母亲的就揪心地疼啊……”
全场寂然无声。我们能体会一个母亲失去惟一的女儿是怎样一种伤痛,但法庭有纪律,我们只能不止一次地提醒她注意控制情绪。
面对骆某母亲的指责,被告显得委屈和无力,我们相信被告心里是有内疚和同情的,但法庭毕竟是针锋相对的地方,各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造成女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暴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梁某组织自助游的行为并非营利行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辩论激烈进行,一直持续到中午11点30分,双方守着各自的阵营,寸步不让,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我们只好宣布闭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就在我们走下审判席的时候,母亲哭出声来,对被告说:“你们知道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我都不知道,我以后该怎么生活。我惟一的希望破灭了。”
女孩母亲的声音在法庭里回响,敲击着每个人的心。想起许多人在网上发表的认为骆某“自作自受”的评论,我们不寒而栗。面对一条年轻生命的消逝,难道就只能漠然地以一句冰冷的“没有合同关系”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吗?
三次合议:“驴友”是否需负责
庭审结束后,我们立即进行了第一次合议,对能够查清的事实进行了归纳:2006年7月7日,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
7月8日上午,骆某及另外11人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会合,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篷。
从当天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了已经遇难的骆某的遗体。
综合上述查清的事实,我们找出案件的重点在于:1.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并收取每人60元的费用,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梁某也不具备任何组织旅游的资质;2.13人乘坐梁某提供的车辆在梁某的带领下赴赵江露营;3.夜晚梁某组织团员在河床中裸露的石块上露营且未安排人员守夜;4.当地事发当晚连下了几场大暴雨;5.山洪暴发后几秒钟之内冲走了骆某露营的帐篷,12名同行人员慌乱中完成自救,但不能确定当时是否有机会和能力救助骆某。
第二次合议,我们对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当合议庭讨论到同行的12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时,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出现了。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山洪暴发是瞬间发生,当时谁都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去救助他人,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去救助其他人的生命。因此,这12个人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这12个人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分担损害后果。关于这一点,这次合议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次合议,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合议庭取得了一致意见,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当时的环境及条件所限,这12个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应当被适当限制。这次合议还确定了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认为骆某未能对他人进行救助,连自救义务都未完成,同行人员虽未能对骆某进行有效救助,但完成了自救义务,因此,骆某应承担比其他同行人员更重的责任比例。
判决:注定会引发争议
几天后,判决出来了。针对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最终,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的结果震惊了全国,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赞赏的、反驳的、乐观的、悲观的,怎样的观点和评论都有。我们理解大家的心情,对于我们而言,我们的观点、想法已经完全体现在这个无论怎样都会引发争议的判决里。我们深知,一个判决并不能对立法现状有太多的影响,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的任务是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但我们仍然十分希望通过个案显现的法律后果去引导公众的行为方式。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这个案件表面是一种新兴旅游方式的责任承担,实质上透出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我们希望引发这种思考,希望能矫正社会上轻视他人生命及自身生命的思维误区。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一个人生命的价值远比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有意义得多。
法律有盲区,我们不愿意抓住这个盲区简单下判,如果这个女孩的死亡和我们这个看似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能够促使这个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促使大家增添对他人及自己生命的责任感,让大家意识到每个人不是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在一些特定的场合,还需要对其他人的生命负责,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我们希望这是一个“吃螃蟹”的判决,判决的目的不是要阻碍这种旅游方式的发展,而是敦促人们要本着对生命尊重的理念来组织和参加这些有风险的活动,否则,还会有更多这样的悲剧发生,这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需要判决透露这样的信息:如果你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请你谨慎行事,否则就不能逃避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