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何谓“人事争议”??xml:namespace>
所谓工薪一族,大概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企业(公司、某某厂)、个体工商户(某某理发店、动物园某摊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律所、学校)打工的;
2、事业单位工作。这里面又有这么几种:A有编制,无需签聘用合同的;B有编制,签聘用合同的(国家正在推行聘用制以加强积极性、灵活性);C无编制,签劳动合同的;D无编制,劳务派遣的。AB即是典型的人事关系,C是劳动关系,D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并不是由签订的什么合同决定的,而是由是否有编制决定的,是身份而非契约;
3、国家机关工作。其中也有两种:A正式公务员;B聘任制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新进人员一律采用聘任制,三年后无问题则转为正式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走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综上,2A、2B、3B是人事关系,走人事争议程序。
第二问: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程序上有何不同?
1、管辖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设立。但因为原人事部与原劳动部合并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故两委均属一部。在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处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区县仲裁委处理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另有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顾名可思其管辖范围。
2、时效不同。随着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劳动争议时效延长至一年。其五十二条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是否另有规定?一般认为是,但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这一级的规定,而只有部门规章。至于聘任制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时效是六十天。
3、两者管辖的“宽度”不一致。人事争议只受理关于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考核、职务任免、职称等不在其中;劳动争议则要宽得多。
4、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存在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时,法院直接受理是已经由司法解释明确了的。
除此之外,两者适用同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人事争议不服同样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问: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在实体上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肯定的,但其它人事争议呢?
首先,《劳动法》不适用于人事关系,人事关系属原人事部管,自然也不受劳动部的有关规章制度管。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那有没有“另有规定“?似乎没有,只有一大堆原人事部的规章制度。但似乎没有人认为,人事关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难道人事关系下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双倍支付工资?不可能。加班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这些也都与人事争议无缘。而且《劳动合同法》九十六条本身也模糊不清。
最高法院给北京市高院的批复中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人事争议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哪些纠纷可以进入司法程序?这些不仅是值得从理论上研究,很多方面更是需要律师去通过一个一个的诉讼实务去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