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基本事实:双方签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工资2600元每月。三个月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xml:namespace>
仲裁请求:
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00元;
二、合同终止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5000元;
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00元;
四、支付加班费1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裁决:
一、试用期不成立。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不予支持;
二、合同终止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5000元,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条款中未对此作出规定,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终止时,非属于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任某拒绝的情况,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半个月工资计;
四、加班问题,公司提供考勤表,且提供工资发放表显示已支付一定加班费。
这个案件金额不大,但非常富有典型性,值得好好休会。重要的包括如下几点:
一、单独约定试用期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持保守态度,一般不裁决赔偿。目前法院支持违约约定试用期的判决也还没见到。所以目前接办这种案件时,我们心里要有底,这个官司肯定需要打到法院去。但从法条而言,该项赔偿依据很充分。既然是试用期不成立,当然就是违法的,否则试用期又怎么会不成立?
二、合同终止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仲裁委的内部意见和北京高院纪要里均认可。这不是《劳动合同法》里的规定,而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里的规定。
三、本案应为合同终止,而非违法解除,这倒没错。既然试用期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了,还是可以正常终止。我们在开始应把仲裁请求写准确。但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启发,就是仲裁委不严格区分仲裁请求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哪怕你请求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最后也可能裁给你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四、加班问题。如果员工无任何证据,而单位能拿出考勤表,哪怕无员工签字,也会被得到认可。当然,最好考勤表上有个考勤员或经理签字之类,显得更正规。
五、工资基数。以实发工资为准,不扣除加班费、饭费、奖金等项目。也就是说,只要是每个月实发的款项,都会被当作工资,不管以饭费还是补贴等名义。平均工资不扣除加班费,这是对的。至于是以实发工资为准,还是以应发工资为准。理论上一般认为,应该是应发工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