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制度是为了促进人们及时的履行自己的权利,不要让权利处在“休眠”状态。从被诉方的角度来考虑,则也可以主张时效过期的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xml:namespace>
劳动争议的时效,具体包括如下要点:
1.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改了《劳动法》等有关法规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2.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自然也就谈不到向对方去主张权利。具体来说,我们还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的索赔不受1年期间的限制。或者说此时时效尚未起算。如员工在2008年6月有加班,公司未支付加班费,至2012年时员工索要2008年6月的加班费,这没有过时效。
⑵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报酬争议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出。此处的终止,应理解为包括解除。即劳动报酬的争议,应当在员工离职后1年内提出。如2008年5月份公司拖欠员工工资,2008年8月份员工离职,则员工应在2009年8月份之前要求拖欠的工资,否则公司就可以主张超过时效了。
⑶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即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才起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仲裁时效的中断,简单的说,就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某种法定情形,导致仲裁时效重新起算。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其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其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其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主张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这里的“中断时起”准确的说应该是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劳动者2008年9月离职,到2009年3月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2008年8月份的工资,则此时时效中断,应从2009年3月份时效重新起算,到2010年3月份时效才满1年。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是指某种妨碍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包括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如某种自然灾害导致交通、通讯受阻,如当事人身体受伤无法主张权利也无法通过代理人主张权利,等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注意,继续计算与时效中断时的“重新起算”的区别。前者,中止前后的时效进行时间要累积计算,而重新起算不需要。如2008年6月1日时效起算,本应到2009年6月1日时效届满。但正好2009年5月31日时效届满只差一日时发生特大雪灾,交通堵塞持续至6月10日,则这十一天中时效中止,到6月11日恢复计算,时效继续计算一天,到6月12日届满,劳动者可在6月12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