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北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女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最受伤的“全职太太”。?xml:namespace>
女方40岁,20年前只身到宁波的一家工厂打工。男方是本地人,在国企工作,条件不错。
相恋时女方很满意,觉得在宁波找到了依靠。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男方四处借钱,凑了6万元,买了一套单位的公房。
婚后,两人相处不错,齐心协力还清了买房子欠下的2万元外债,随后又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当时双方的女儿还小,公婆也多病,里里外外都需要一个人操持,而女方工厂的效益不好。经过一家人商量,女方干脆辞了职,做了全职家庭主妇。
此后男方负责在外赚钱,女方负责家里,生活平平淡淡地过了15年。
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双方感情开始有了裂痕。女方一直在家里,与外面长期脱节,每天说来说去都是那些事儿。男方日渐麻木反感,对女方的操劳也觉得理所当然。
双方为此经常吵闹,终于到了离婚的份上。
对男方提出的离婚,女方态度平静,也同意分手。只是对财产,尤其是男方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子如何分割有异议。
双方的积蓄和共同财产不多,女方可分一半3万元。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归男方所有。
在调解书上签完字,女方非常茫然,她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是好,因为她已经脱离社会十几年,再找一份工作并不容易,而她为家做出的贡献,在法律上未获认可。
她甚至有些后悔:“当初真不该辞了工作,不然也不会沦落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