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新婚姻法 让女人更“弱势”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而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解释(三)中明确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四川作为2011年前三季度离婚最多的省份,将是新婚姻法的重要实践地区。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婚后房产为何女方没份?
对于家住成都的张萍女士和薛建华而言,他们从没想过解释(三)会直接影响到自己。
1998年,68岁的张萍(化名)和76岁的薛建华(化名)登记结婚。2003年,因自家的房屋拆迁,薛建华领到了11万多元的赔偿款,同时在华阳购买下了一套110多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这套新房的房产证发下来,也只登记了薛建华一人的名字。在薛建华看来,这套房子是自己在婚前的房屋拆迁后,用补偿款购买的,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张萍却提出,这套房子购买的时间是在两人结婚7年以后,虽然产权登记只有薛建华一个人,但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青羊区法院经过两个月审理,将房子判给了薛建华,张萍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张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购买时曾出资。最终驳回了张萍的上诉,维持原判。参考资料来源:华西都市报
文: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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