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民政局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有哪些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5)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