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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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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5)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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