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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2008年3月受聘于雁栖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担任高尔夫球场改造项目的总监,期限至改造项目验收合格时止,约定每月支付2000美元以及生活费4000美元。查尔斯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期限为2008年6月4日至2009年6月4日。
2009年5月27日查尔斯离职。后因工资、加班费等问题与高尔夫公司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尔斯认为自己每天工作时间高达9个小时,并且周末也没有间断工作,除元旦和春节外自己没有享受过其他法定节日,因此,公司应支付自己加班费用34152美元、年休假工资2758美元等,各项费用合计4.5万余美元。
高尔夫公司辩称:原告查尔斯由于没有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为和自己有关联关系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即使双方签订劳动协议,由于不符合法定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需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故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各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外,由于原告为项目总监,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故原告诉求的34152加班费无依据。最后,双方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但原告却于发一封邮件便主动离职,所以原告主张的9000美元经济补偿金也缺乏依据。
2009年11月10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律师点评]
《外国人就业证》是外国人合法在中国工作的依据,没有就业证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不过,同一劳动者在关联企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兼职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而同一劳动者是按规定是不能办理多张就业证的,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劳动局1998年10月颁布《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
因此,本案雁栖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查而斯办理就业许可,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并不违法。相应的加班费、休假工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