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的意义?xml:namespac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沪就业,须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第26号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在沪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也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应当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沪工作外国人和和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许可登记,不仅是合法就业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
外国人到上海就业,如果办理相关的就业和居留许可手续?
外国人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第一,在外国人入境之前,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第二,用人单位到市外经贸委办理通知签证函;第三,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通知函电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第四,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第五,用人单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第六,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持有就业证和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合法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如需变更工作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时被派往异地,就业证如何办理?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是否所有在沪就业的外国人都要进行就业登记?
下列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累积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3)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设立在本市的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
可以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对象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且不领取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签定,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本市就业三个月以下的外籍人员。
(3)由我国政府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的已经办理了《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
(4)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的外籍人员。(5)持有经文化部批准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籍人员。
《外国专家证》的效力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的,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办理了《外国专家证》,可以不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