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首先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取得就业许可证书后,受聘外国人才能在我国境内就业。?xml:namespace>
用人单位在申请许可证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文件:(一)《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三)外国人履历证明;(四)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证明;(六)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七)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的申请被批准以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书。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上海市商委52881183,或浦东新区外办28282042)办理通知签证函。
获准来上海就业的外国人应凭上述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z字)签证。
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正确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并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以及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到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居留证件。
此时,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所需的就业许可证、就业证、居留证三证齐全,双方的就业行为合法有效,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本国国民,外国人就业时,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并不完全适用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