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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件 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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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例]

美国公民涂先生20082月起受聘担任上海“老时光酒店” 餐厅总经理,双方约定月薪人民币1.8万元。20085月下旬,涂先生离开该酒店回美国,并与同年7月中旬通过电子邮件酒店提出辞职申请。

20089月中旬涂先生又回到上海,领取了至20086月间的劳动报酬。后双方因酒店是否存在拖欠涂先生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等发生争议,涂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辞退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法庭上,该“老时光酒店”辩称,涂先生在本公司工作却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认为涂先生不属于我国劳动法保护的适格主体。且涂先生在20085月下旬离境后未再至本公司工作,之后涂先生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

涂先生则主张,自己曾在中国有合法签证,一直持有就业许可证。但该酒店未为他办理就业许可证,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涂先生系境外人士,在本市就业因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外国人就业证》,故不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本案中,涂先生在“老时光酒店”工作,按月领取报酬,双方仅存在劳务(雇佣)关系。717日,涂先生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为止,法院认为“老时光酒店”应支付涂先生从71日至717日的劳务报酬10758.62元,遂判决不支持涂先生绝大多数诉请。

[律师点评]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外国人就业证与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一致,变更用人单位或者职业的应当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涂先生虽然曾经办理过就业证,但“老时光酒店”并未为其办理就业证,应当视为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外国人就业证》,属于非法就业。

非法就业在有些地方,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上海法院按劳务(雇佣)关系已适当考虑了外国劳动者的实际权益。由于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权利则不能享受。但对于劳动者已经实际付出的劳动,法院还是支持了相应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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