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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2003年进入跨国公司(上海)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提前6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2005年8月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马上离职。安德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提前解约的6个月代通金,上年度的年终奖金以及房屋租金等数十万元人民币,还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不正当竞争补偿费用。
市仲裁委经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月工资为人民币33600余元,申诉人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解除聘用关系需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公司未提前6个月通知申诉人,应承担此后6个月内应负有的相应义务,支付申诉人6个月代通金共计人民币201810元,另外还应支付拖欠申诉人的上年度年终奖金17万余元以及房屋租金等。但合同中未约定6个月的不正当竞争费用补偿,且申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这项请求仲裁委没有支持。
[律师点评]
外国人劳动合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并不需要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提前6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即属于任意提前解除合同条款,为有效约定,双方均应当遵守。
关于不正当竞争补偿,并不属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的应当遵守中国劳动法规定的事项,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按中国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办理,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此项约定,或者约定受其他国家法律管辖,则不一定的到仲裁或者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