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法专家律师咨询 >> 劳动法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未按提前六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外国人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例]

安德鲁2003年进入跨国公司(上海)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提前6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20058月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马上离职。安德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提前解约的6个月代通金,上年度的年终奖金以及房屋租金等数十万元人民币,还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不正当竞争补偿费用。

市仲裁委经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月工资为人民币33600余元,申诉人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解除聘用关系需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公司未提前6个月通知申诉人,应承担此后6个月内应负有的相应义务,支付申诉人6个月代通金共计人民币201810元,另外还应支付拖欠申诉人的上年度年终奖金17万余元以及房屋租金等。但合同中未约定6个月的不正当竞争费用补偿,且申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这项请求仲裁委没有支持。

[律师点评]

外国人劳动合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并不需要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提前6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即属于任意提前解除合同条款,为有效约定,双方均应当遵守。

关于不正当竞争补偿,并不属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的应当遵守中国劳动法规定的事项,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按中国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办理,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此项约定,或者约定受其他国家法律管辖,则不一定的到仲裁或者法院支持。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