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罗玉兰与被告金秀芳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xml:namespace>
原、被告系表姐妹关系,原告罗玉兰租被告金秀芳房屋多年。2009年12月22日,双方协商该房屋买卖事宜, 12月30日,双方经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2010年5月,原告罗玉兰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金秀芳声明反悔而未办成。之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原告罗玉兰遂诉至法院。
原告罗玉兰认为,原、被告系表姐妹,原告自2000年起租被告金秀芳的房屋做生意。2009年12月初,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把自己的房屋卖给原告。12月22日基本谈成,原告预付了10万元房款。同月30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原告付款后,被告金秀芳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在此房屋继续经营。2010年5月,原告去办过户手续,因被告金秀芳反悔未办成。现请求确认原、被告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责令被告金秀芳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被告金秀芳认为,原告罗玉兰未一次付清房款该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买卖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