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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中国青年报2009-12-14发表的《重庆打黑曝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报道之后,因感慨曾以"痛心疾首--有感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事件"为题写一博文。愤恨之余,对报道中评述的律师胜诉率观点说点看法。报道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在刑事案件中,用律师的胜与败进行比较是欠妥当的。理由一、律师刑事辩护旨在体现中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动了司法公正。并非是非得将有罪辩成无罪,罪重辩成罪轻。因此不能用胜败论律师。律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参与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辩护活动。律师不愿见到胜诉率的提高,因为律师胜诉率的提高,就意味着公、检机关办案水平的降低,体现出打击犯罪的不利。老百姓不愿看到这种现象的出现,盼得是加大打击力度,降低犯罪率,保障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安居乐业。自古至今人们盼望的社会秩序是歌舞升平、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要想实现这些现象,必须是犯律行为的减少或灭失,律师刑事辩护的机率自然而然的就下降,既便师失业也不足为奇,还谈什么胜诉率。理由二、公、检、法、司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尤如大厦的四大支柱,如果有长有短就必然影响大厦的牢固。反言之要想大厦牢固就必需要各个支柱同样坚强,齐头并进。因此就需要相互支持,相互制约。要不得相互攻击,相互拆台。不能用所谓的胜诉率比高低、论短长。个别人用胜诉率做评述律师的依据,是片面的、是一种对法制认识的盲点。大肆的宣扬,无疑会起到误导的作用,将人们的法制思维搅乱,向支持、关心、爱护律师事业的广大民众头上泼了一盆凉水。总而言之,刑事辩护中律师胜诉率高不是好事,是国家、人民不愿看到的事。
报道还引用重庆政法系统某官员的话,阐述了另外一个观点,即律师的"尴尬作为"造成了对当事人的"第二次伤害"。笔者实在看不明白,不知道所谓的"第二次伤害"的影射第一次伤害是什么?更不明白谁是施使伤害的人?国家法律规定辨护律师是有偿服务,收费是天经地义。用收了费就应该胜诉来衡量律师的行为也是一种偏见。通过辩护只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为被告人洗刷罪恶,更不可能为被告人"护短"。一个称职的律师既不可能出现"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不可能给国家和民众造成灾难,更不可能弱化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不需要党和政府来埋单,不需要某些人的指手划脚,说三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