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结束后,便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xml:namespace>
一些律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律师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鉴定技术材料,不能阅卷,所以起不了太大作用,因而一些律师没有充分利用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人辩护的宝贵机会,错失辩护良机。
其实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不仅有意义,而且有时作用大,效果好,比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效果更好,更直接。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审查起诉的工作主要是核实公安侦查的事实是否清楚,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有多个被告人时,还涉及到各被告人责任的轻重,涉及到被告人的排列顺序。
如果律师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些案件甚至还能化险为夷,笔者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
如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多次交涉,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最后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然后不予起诉。
程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将程某列为第一被告。经过笔者交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程某改为第二被告,为程某在法院审判阶段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孙大午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检察机关最初查明吸收公共存款是3000多万,后来改为1400多万。
再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拟起诉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此案我们如能向检察机关提出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如采纳,法院将很容易通过,这时的辩护对被告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
……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或事实错了,到法院再辩护也不晚,我说这不一定,而且也不符合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执业原则。
因为,我们国家还不完全是一个法制国家,有时尽管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但法官不一定采纳。法官往往还要看公诉人的态度,正像一位法官说的,公诉人有这样那样的权力。
另外,笔者发现,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往往会予以重视,他们会到看守所找被告人核实,甚至找证人调查。为什么会这样?笔者的体会是一方面核实事实是他们的职责;另一方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从角色上还没转换成公诉人,与律师还没转变为完全对抗状态,因而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受到欢迎的,这有利于他们的工作。
孙子兵法说,上策伐谋。审查起诉阶段,是起诉的罪名和事实的形成过程,是"谋"的形成过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律师能否定一些起诉事实,或为被告人找到一个比较轻的罪名,则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和形成,律师的辩护也起到了伐"谋"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