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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房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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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婚外同居行为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的今天,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同居的另一方买房的情况也愈来愈多,因此产生很多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实践中配偶方提出诉讼的情况较多,目前各地法院对此类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各有不同。

    一男子赠“小三”百万财产被判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置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孙先生留日期间赠与“第三者”120万元的行为无效,支持妻子王女士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款的诉讼请求。

    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本发展,在日期间结识“第三者”丁某。孙先生瞒着妻子将120万元汇款给丁某用于购房。王女士在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某购房。随后,王女士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丁某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孙先生和配偶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故推定孙先生赠与“第三者”丁某的120万元系夫妻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妻子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某,损害了妻子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及结合司法实践,律师认为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房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应当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的赠与行为基于同居关系或婚外恋关系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作为第三者接受赠与财产不属于善意取得。

    因此,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房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额返还。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房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额返还。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房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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