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年交恋爱同居育子,年近60的甲付出了137万元的代价。情人反目后,他后悔当初的“豪爽出手”,竟然要求30刚出头的乙返还所有“借款”,遭到了断然拒绝。无奈之下,甲打起了索款官司。法院以所有证据只证明了甲金钱交付的事实,却不能证明其对乙享有债权的事实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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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企业招聘会上,年近花甲的甲作为公司的“考官”堂皇而坐。来自江苏镇江的年轻女子乙眉目传情。就这样,这对忘年交开始了长达3年的交往。友谊-生情-恋爱-同居-育子,一路走来,还算顺当。应该说,“老夫少妻”的感情还算过得去。有以下证据为证,2008年5月,当时甲出差赴美,此时,也是两人“热恋”之时,甲在纽约向乙寄来一张明信片,上款是:“亲爱的妹妹,我永远爱你,共度人生”,落款为:“你的最爱老公甲哥哥”。
另外,为了维持乙的平日生活和育儿之需,甲于2008年底至去年春末的这段时间内,多次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交付等形式给付林小姐共计137万元。
然而,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两人在经历了爱情之高潮后,不久便跌落到了低谷。从前年起分开居住后,甲开始为这段恋情而付出的代价感到后悔。他先是多次以借款的理由向乙讨要已支付的137万元,但每每都被乙断然回绝。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将乙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要求返还137万元及其利息。甲称,与乙成为朋友后,乙于2008年以购房为由借款30万元,2009年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借款91万元,2010年以父母生病为由借款16万元,总额达到137万元。后多次向乙催讨借款,但均遭到否认。由于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存在障碍,故以不当得利为诉由,请求判令乙返还137万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甲不当得利的主张依然遭到了乙的反驳。乙辩称,双方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甲还承诺将来与其结婚,并自愿赞助购房、投资开店。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因此,甲给付钱款是基于恋爱和养育子女的赠与关系,不当得利事实并不存在,强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本案而言,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巨额金钱交付的事实,但是无论从甲诉称还是从乙辩称内容来看,钱款的交付均基于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因此,甲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不能成立。另外,甲提供的证据只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付的事实,却不能证明其对乙享有债权的事实,因此甲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甲要求乙返还钱款证据不足,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