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再婚妻子怀孕开销大为由,拒绝为前妻所生之子丙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甲应向丙给付的抚养费增至每月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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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甲与乙离婚,未满3岁的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随着年龄的增长,伴随物价上涨,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也随之增加。乙多次与甲商量要求增加抚养费,均被其拒绝。无奈,丙只好将生父告上法庭,要求其将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200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他目前已经再婚,现任妻子已经怀孕。今后他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需要照顾,根据他目前每月5000元左右的收入情况,没有能力负担丙日益增长的抚养费,因此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被告是否再婚、有无生育其他子女,并不能免除其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根据甲的收入情况结合上海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