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2008年去世时将其所有的10万元存款留给了自己的孙子小王,因其年幼先由其父母代为保管。谁料想在小王10岁,父母欲离婚,争议焦点就是谁来替孩子继续保管这10万元钱,直到孩子18周岁。小王的父亲称该笔款项是自己的父亲留给孙子的“肥水不留外人田”不能叫外姓人(小王母亲)拿走。小王母亲称,孩子愿意跟自己一起生活,这钱就该有她保管。那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他们的说法谁的更准确呢??xml:namespace>
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从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离婚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合法监管人。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和父或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双方都是其监护人,也就是其财产的合法监管人。然而,离婚的双方因为因种种原因就处分子女财产的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因缺乏相应的限制措施,常常是谁直接掌管此部分财产谁就可以任意处分,而另一方担心直接监管人任意处分,而要求自己实际监管,因此为争夺子女财产的监管权而诉讼逐渐增多。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都由直接抚养人负责,也恰恰因为共同生活,直接抚养人更有可能为未成年子女得利益着想而谨慎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一般只支付抚养费以及规定时间的探视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的感情将逐渐淡化,相对而言更有可能损害子女的利益。另外,就未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的性质而言,也应该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部分扶养费实际上已经交给直接抚养人监管了,所以把其他财产交给直接抚养人监管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当然如果直接抚养人违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理其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撤销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可以依法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