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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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一个抽象的判断。一般法院将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的判决标准。
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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