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纠纷案例】限时代卖 租户不退接房受阻 ?xml:namespace>
案例过程:
某甲居住K市,在下辖的M县上班。将其在K市的一套住房委托信达房屋中介限时出售。
由于某甲经常不在K市,该套房屋的很多情况都是由某甲在电话中向信达房屋中介公司介绍:其房屋现处于出租状态中,租期在最近一个月即将结束。某甲还声称,自己己在此前征求了承租人的意见,承租人放弃了自己对该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让中介公司放心出售该套房屋。
根据这些情况,信达中介公司向客户某乙介绍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并带某乙在现场周边察看了房屋的状态。看房时,房屋承租人没在家,只有承租人外地来的一个亲戚在家,因此没有核实到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详细情况。
看房后某乙经过细致思考后,同中介公司谈妥了房屋总价款、过户的税费、交房日期及过户日期等核心内容。信达中介公司随即电话通知某甲前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某甲如期来到中介公司,很快同购买人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乙交付了全部房款后,双方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某甲返回工作地。
按照某甲告知的房屋租赁期限,某乙按时来到自己购买的房屋处准备收房,结果被租房人告知,房屋实际租赁的时间尚有六个多月,而不是某甲所言的一个多月。承租人还拿出租赁合同给某乙查看和验证。由于承租人正好即将交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房屋承租人愿意将房屋租金交付给某乙,但不愿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购买人某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某甲在房屋出售中的欺诈行为。由于某甲身份证的住址同实际住址不一致,因此法院无法向某甲送达诉讼文书(邮局以查无此人退回)。某甲原留下的联系电话已停机而无法联系。为此,法院要求购买人某乙交纳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费用,以便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某乙觉得起诉太麻烦,无奈之下从法院撤回了起诉。
某乙又返回到信达中介公司理论,要求中介公司为此承担责任,并指责中介公司在这一交易中没有做到细致审查房屋租赁状况的义务,没有将实际租赁情况如实告知自己,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内部经过分析检讨,认为当初某甲所言的租期即将达到,应当属于租金收取的期限还有一个月届满,而非实际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从这一角度而言公司具有失察之过。于是信达公司决定从大局出发,同某乙商量后达成退还一半中介佣金的意见,某乙接受延迟接房的事实。就此某乙也才作罢,纠纷才得以解决。
要点提示:
本案究竟是卖房人没告知清楚,还是中介公司理解有误,不便评说。但核心问题是,无论中介还是买房人,在买卖房屋的问题上不能走“捷径”,必须要全面了解清楚后方可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