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纠纷案例】付款期限有争议 交钱违约拒履合同 ?xml:namespace>
案例过程:
某甲将在S市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出售给某乙,双方经过看房、查证、讨价还价等过程后,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协议。双方在买卖协议中约定:
1、房屋买卖成交总价款为28万元,某乙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签订本协议时(2008年7月30日)支付定金1万元;
2, 2008年8月29日前支付第二次房款25万元,其后三日内交付房屋给某乙;
3、剩余房款2万元在两个月内付清并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交易过户的税费由某乙承担:
5、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人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作为补偿
某乙按照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随即向某甲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
2008年8月29日,某乙按约将第二次房款如数交付给某甲。随后某乙竟接到某甲的电话通知,告诉某乙已经造成事实上的付款违约,因此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如要继续履行协议,则乙某须向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才能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给某乙。
某乙感到愕然。某甲随即告知,按照双方买卖协议约定,第二次付款约定时间为"8月29日前”,并未包括“8月29日这一天。如果包括,则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应当为“包括29日当日”因此,某乙应在8月28日晚上12点以前支付第二次房款。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包括29日当日”这一点,因此某乙第二次付款实际上就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因此某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某乙才发现,自己在不知不觉间仿佛走进了一个陷阱遂找到某甲商量,被某甲拒绝,至今也未履行合同中的交房义务,同时坚持要某乙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某乙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付款时间的约定,并认为“8月29日前”之约定和实际8月29日付款的事实属于传统交易习惯和认识,不存在违约的性质,因此也拒绝支付某甲提出的违约金。相应地,某乙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下,积极准备相关文件,准备将某甲以逾期交房、不履行约定交付房屋为由,将某甲诉讼至法庭,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要点提示:
本案无论是咬文嚼字,还是“较真”,毕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应该含”日当日,包括向银行还货也是这么界定的。
总之,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签仃合同时多写一句话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