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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婚姻家庭纠纷中房屋过户案件超期申请的执行
民诉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和执行期间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力、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在婚姻家庭纠纷的房屋过户案件中,往往出现超期申请执行的情况。但是不是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不予立案呢?笔者认为应予立案,再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比较常见的超期申请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权利人错误地认为“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将房屋判给了自己,自己就是权利人,无需进行过户”,待遇到房屋买卖或拆迁登记等事项时,才知道还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而前配偶(或其他继承人)对此事却不配合,权利人就只能到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大多已经超过了二年(或民诉法修改以前的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间。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不强,对于“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申请执行期二年”不能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办案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的时候没有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预防这种超期申请情况出现的办法一是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二是严格要求办案法官的送达程序,向权利人释明申请执行有期间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显然已经超过了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并且也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事由,笔者认为应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询问,若据以裁判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没有变化,双方当事人仍然认可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则应按照正常程序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双方离婚以后不离家,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时间久了出现新的矛盾,最终决定分开,此时权利人想起当初在法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将房屋裁判给自己,但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到法院申请执行就已经超出了申请期间。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鲜见。虽然有的“离婚以后不离家”,最终决裂了,随之有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有的“离婚以后不离家”,最终复婚了,维护了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所以这种情况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法律层面都不能进行严格的限制,而对于它带来的后续问题,我们也只能积极地去解决。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后,若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进行抗辩,“离婚不离家”显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事由,此时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从常理来讲,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证明双方仍有感情,权利人一般不可能在这期间提出房屋过户的要求,所以此时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最后分开之日起计算应更为合理,之后按照正常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有这样一种案例:离婚时,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是女方,裁判文书的判项是房屋过户给男方,男方自行抚养孩子(裁判文书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处理是以抚养孩子为基础的)。在申请执行期间超过后,男方到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法院裁判的房屋进行过户。在执行过程中,女方称离婚后双方存在一段“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之后独自带着孩子在该房屋内居住,男女双方还达成了将房留给孩子的协议(女方拟稿,男方签字);男方对“离婚不离家”及之后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的部分认可,但称将房屋留给孩子的协议是自己酒后签字的,自己的本意是去世以后将房屋留给孩子。
此时,该案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第二,离婚后的事实与裁判基础发生了根本改变;第三,双方将房屋留给孩子的协议存在争议。
在该案中,即便第一个问题可以参照第二种情况予以解决,但是离婚后的事实与当初的裁判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原裁判不应继续执行。笔者认为,比较妥当的处理方式是说服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毕竟现在的事实也符合当事人双方“谁抚养孩子谁拥有房子”的本意,而双方对“房屋留给孩子”的争议也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此时撤回申请既未伤害各方的权益,也维系了原有的亲情。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执行工作中既要遵从法律规定,也要从“立法者的本意”去理解法条,更要从维护亲情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