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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小产权房屋买卖案例解析 保护购房者权益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四:房屋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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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新农村聚居点建设不仅改善了农民居住条件,同时实现了土地利用的集约化和节约化。以引导和监督村民严格遵循“住宅自建自用”原则,通过自己修建或者多户村民联合修建的模式将房屋集中修建在政府统一规划的聚居点,农民只需承担建房成本,目前新农村聚居点的建房成本仅需800多元每平方米。但有的投资业主假借“代建聚居点”为名,以“先建后售”、“边建边售”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直接或变相开发销售“小产权房”牟取暴利,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大大增加了农民换新房的成本。 “小产权房”,它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并且在以后的买卖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四:房屋交易问题

赵某日前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签约当日,钱某向赵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一个月后,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赵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钱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返还钱某购房款,驳回钱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相关连接:“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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