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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观点】诉讼离婚程序十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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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诉讼离婚程序十大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司法实践很多要离婚的当事人对诉讼离婚程序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

 

      误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有婚外情就离婚财产就能多分,就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多分财产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财产多分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我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小孩抚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误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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