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当天,新郎临时变卦娶了另一位新娘回家,被抛弃的新娘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新郎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新郎赔偿新娘6万多元损失,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案入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度精品案例。?xml:namespace>
2004年11月,呈贡县人贾小姐和易先生经人介绍成了恋人,两人很快就同居。2005年3月,易先生家送给贾小姐家19300元礼金,定于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虽未领结婚证,但请柬上的新娘名字是贾小姐。
婚礼当天,贾小姐家准备了50桌宴席。众多亲朋好友都已赶来,等待新郎易先生到家迎娶,贾小姐等了很长时间,都不见新郎出现,当天下午5点多,贾小姐家人才知道,易先生竟迎娶了另一新娘回家。这对贾小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此事在当地传开了,成了村民茶余饭后议论的话题。让贾小姐更无法接受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2005年4月19日,贾小姐在易先生的陪同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随后,贾小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易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易先生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3000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呈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举行婚礼,易先生应在约定的时间按风俗迎娶贾小姐,如易先生不同意举行婚礼,也可退婚,但应及时告知贾小姐,以便贾小姐及时告知亲朋好友,以免扩大影响和造成损失。但易先生不愿按约定与贾小姐举行婚礼后,不仅不及时告知贾小姐,而是迎娶了另一“新娘”,继续举行婚礼。因新郎新娘发出的请柬是以贾小姐、易先生举行婚礼的名义而发出,并非是易先生和“另一新娘”的名义。因此,易先生以贾小姐和易先生的名义发出请柬举行婚礼,而最终却是与他人举行婚礼,其行为对贾小姐已构成一种恶意欺诈,是对贾小姐及其家庭的一种侮辱,易先生应当因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呈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易先生赔偿贾小姐经济损失6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宣判后,易先生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该案亮点在于:围绕本案在侵权表现方式与一般名誉侵权的表现方式和损害后果的不同,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危害性及在当地的恶劣影响,按照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对易先生在喜宴上“迎娶另一新娘”给作为新娘的贾小姐及其家人身心带来的危害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法理分析,并结合我国农村特有的道德观和民间风俗,从公序良俗原则遵守的要求上,确认易先生名誉侵权的事实成立,并作出符合法理、情理的公正判决,体现了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审判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与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