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案 检察院坐原告席 ?xml:namespace>
皮革生产染整厂违规排污,将河涌染成红色,应由谁来起诉?广东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东泰厂立刻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共6.25万元;赔偿款项由原告受偿后上交国库。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授权检察机关可作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番禺检察院此番举动,引起社会关注。
河涌惊现“红色水带”
制革污水偷排市政管道
事起2008年7月13日,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接到投诉:位于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交警中队第九分队北面的排水口处发现大量的红色废水。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对该区域内工厂逐一排查,发现污染源为东泰厂。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番禺区环保局对东泰厂厂长何红章、污水处理工卢微欣进行询问。何红章承认大量红色废水是东泰厂排放的,该红色废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净化,是生产后直接排放。卢微欣也承认:前后有5次将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污水偷排到市政管道。
破解环境维权困局
检察院环保局联手出拳
按理说,遇到举报和求助,检察院一般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由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就可以了。可是,由于“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环境维权陷入困局。
如何解决?检察官们想到了区环保局。本来,作为行政部门的环保局拥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其行政处罚权是有限度的,对行政处罚权限以外的环境危害行为也无能为力。可不可以由检察机关与环保局搭建合作平台,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加强执法力度?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这一构想。
经研究,专家认为,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并不矛盾,污染责任方并不会因被处以行政罚款而可以被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跟区环保局很快达成一致,区环保局对该案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就迅即作了移送处理。广州海事法院也同意尝试受理此案。
诉讼主体的资格、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要求、诉讼主体的称谓、侵权责任的认定、损失结果的认定、赔偿款的去向……通过沟通协调,难题一个个解决,至此,由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