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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张某等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乘游船前往金湖景区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张某被山边一棵断裂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并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未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损失的保险利益30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游客旅游意外保险谁来买争议较大。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中的“应当”说明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不具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该条例规定的所谓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此含义,旅行社所谓的法定义务应当指办理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而不是游客意外保险。为此,原告所诉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中自愿险性质,不属强制险,该自愿险应由游客自行购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3、《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依此规定,旅行社办理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实属财产保险范畴,而原告所主张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的范畴。
4、《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上述规定,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对保险标的且有保险利益外,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可为其投保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综合所述,本案原告所诉的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实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上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属商业险的性质,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此,可以认定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