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0年,我与一家物业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房产销售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我持有其中20%的股份,公司年年盈利,物业公司却总以要发展要投资新项目为由拒不分红,年年在股东会上否决我的分红提议,请问,作为公司的小股东,我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xml:namespace>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47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息红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利润,更关键的是股息红利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资本优势,使股东会始终无法通过分配方案,导致中小股东长期不能享受公司利润的情况。对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办法。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5年里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届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您可作为股东与房产销售公司协商,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销售公司收购您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