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提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不得超车。?xml:namespace>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不按规定超过罚款二百元,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罚款一百元。超车时,不按照规定适用灯光的,罚款50元,记一分;违反禁止超车标志超车的,压越中心分隔实线超车的,罚款二百元,记二分;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前车超车时超车的,罚款二百元,记三分。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48.com)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
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