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五起债务纠纷案好蹊跷
昨天,鄞州区法院望春法庭开庭审理五起让人颇感蹊跷的债务纠纷案。这五起案件是上月14日由鄞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为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高桥办事处提起诉讼的,主要内容都是追讨企业所欠借款。出现在起诉状中的被告有三个:柳毅、顾宏波、陈雅云,其中柳毅、顾宏波被原告认定是一家名叫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企业的股东,柳毅在工商登记中还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而陈雅云的身份是鄞县永蕾制衣厂业主。
第一笔借款发生在2000年7月11日,借款方鄞县永蕾制衣厂,担保方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借款金额32万元。
第二笔借款发生在2000年7月12日,借款方鄞县永蕾制衣厂,担保方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借款金额9万元。
第三笔借款发生在2000年7月25日,借款方鄞县永蕾制衣厂,担保方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借款金额23万元。
第四笔借款发生在2000年8月21日,借款方鄞县永蕾制衣厂,担保方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借款金额18万元。
第五笔借款发生在2000年12月28日,借款方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担保方鄞县永蕾制衣厂,借款金额60万元。
这五笔总金额为142万元的借款有蹊跷:两家借款人互为担保。
这两家企业均因未办理年检,于去年年底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这样的内容:被吊销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因此,信用社的五份起诉状中也都有着相同的诉请内容:判令出面借款的被告对其开办的公司进行清算,同时判令担保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起案件后面有一个特殊人物
三位被告昨天均到庭,但只有顾宏波一人请了代理人。
在庭审中,有一个人的名字被原告和三名被告频频提及,他就是被告之一陈雅云的弟弟陈繁荣。据了解,陈繁荣是鄞州区钟公庙镇干屯村人。约在七八年前,他先后在附近几个镇办了好几个企业。2001年年底,陈繁荣忽然出走,陈雅云称其是在外地打工,但不知具体地点。
据记者调查,1997年11月,陈繁荣、陈雅云共同在鄞州区高桥镇登记注册了一家名为宁波荣蕾服饰有限公司(即后来的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当时工商登记中的注册资金达158万元,其中陈繁荣为66万元,陈雅云为92万元,各占注册资金的40%和60%,陈雅云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陈雅云今年37岁,在昨天的法庭上,她虽然明确承认曾向银行借了这些债,但同时表示,当时办厂的具体事情,包括向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都是由其弟弟陈繁荣一手操办的。而且,对于这些债务,她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一被告否认自己是“老板”,一被告声称不知情
在法庭上,顾宏波坚决否认他与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有任何关系,他说,1995年到1998年间,他只是在陈繁荣所办的另一家企业做过工,而且1998年底就离开了,因此,他根本不知道企业向银行借钱的事,更不知道自己是这家负债累累的企业的老板。
另一被告柳毅今年24岁,鄞州区五乡镇人,与陈繁荣有远亲关系。他在法庭上说,2000年春节过后,他曾到陈繁荣的公司里打工,一年后离开。对于向信用社贷款和作担保之事,柳毅说,他确实曾与陈繁荣一起去过银行,而且“可能在一些文件上签过名”,但他又称:“我只是为陈繁荣跑腿而已,身无分文,他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陈繁荣还说,签这些名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长在庭审时问柳毅,是否知道自己成为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柳毅答:“开始时不知道,2001年年初我快要离开企业时,陈繁荣有一次曾对我说,你现在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了,但(债务等)与你没有关系”。顾宏波和柳毅都称,这两家企业的真正老板应该是陈繁荣。
打工仔被冒名顶替成了“老板”?
被告顾宏波否认自己与两家企业有任何关系,柳毅也称自己到了后来才知道自己成了企业的“老板”。难道工商登记中的有关材料是伪造的?
6月中旬,记者曾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调查,看到了与这两家企业有关的多份文件,其中宁波荣蕾服饰有限公司的三份“章程修改书”,记录了顾宏波和柳毅成为企业股东的过程。
1998年6月23日,成立刚刚半年的宁波荣蕾服饰有限公司便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公司的出资人由陈繁荣、陈雅云变成了陈雅云和顾宏波,按照这份章程,顾宏波接替陈繁荣成了拥有这家公司40%股份的“老板”。
这年的11月11日,鄞县永蕾制衣厂成立了。这个企业是以陈雅云的名义注册的。
2000年7月7日,宁波荣蕾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二次章程修改,主要内容是柳毅“以货币和固定资本出资92万元,”取代陈雅云成为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就是说,宁波荣蕾服饰有限公司此时的老板已由陈繁荣、陈雅云变成了顾宏波、柳毅。
2000年7月11日,即柳毅成为宁波荣蕾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后的第四天,第一笔借款事件发生了。一个月后,即2000年8月9日,宁波荣蕾服饰有限公司第三次章程修改,公司名字变更为宁波天荣服饰有限公司。到此,如果只是从工商登记材料上看,陈繁荣与这家公司已无任何关系。
按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变更,需要当事人亲自签名、盖章,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则需要出具委托书。在鄞州区工商局,记者看到,这一整套的手续都是齐全的。
然而,顾宏波称,无论是工商登记中的签名还是信用社借款协议中的签名,都是别人伪造的,他要求法院通过笔迹鉴定来证明签名的真假。柳毅也否认企业章程修改书中所盖的法人章是他的。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我们希望从法院对这五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中找到答案。
另外,在企业工商登记发生了令人费解的变更等情况下,信用社为什么还要将钱借出去?本报将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