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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观点】工会主席维权胜诉一审获赔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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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2003126日,罗仁与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4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825日,原告经民主选举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市总工会的批准。20069月,该公司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并制定了 《薪酬制度》。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六日,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罗仁积极为员工谋福利,多次在会上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遂与该公司负责人产生矛盾。2008110日,该公司以辞退方式让罗仁办理了离职手续,罗仁除拿到1月份的工资2059元外,经济补偿 或赔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分文未得。此外,罗仁5年前交纳的2000元培训费也未退。

 

罗仁对自己突然被辞退一事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25日,劳动仲裁书称,该公司解除罗仁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罗仁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13.5万元。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罗仁遂于41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提出反诉,称罗仁是因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而申请辞职,公司没有过错。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九洲四维公司解除与罗仁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必须向罗仁支付200610月至200712月期间每周六的加班工资、 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所收培训费利息等共计17.85024万元。

 

罗仁说,他提出的支付2004年干股80000元的分红及2005年至2007年的利息864元的诉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此次未被审理,将考虑另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节选)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思考:

 

这里我们要反思的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外资企业的进入,资方与劳方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企业的主要矛盾,如何处理资方与劳方的矛盾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但是,工会组织的作用大有越来越小的趋势,工会主席为工人“说话”竟被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工会主席维权竟要丢“饭碗”,表面看是一个个案,其实这是目前工会组织所处困境的一个具体展示,也是长期以来资方轻视甚至漠视工会的一个表现。相信在不断完善的劳动法规的支持与保护下,这种局面将逐渐被打破。

 

同时,笔者也想提醒广大的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注意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控告的时候,如果在程序上出现失误,不仅维权工作的难度加大,而且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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