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脑销售公司于2007年九月份发布了一规章制度《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未位淘汰制试行办法》,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销售部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自然淘汰,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上季度末进行统计排名时,公司员工王某被列为销售部倒数第一。在排名出来后公司即根据《办法》的规定通知王某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可王某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5月到期,且被辞退前销售业绩还不断上升,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总得有一位被“淘汰”,王某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所实行的末位淘汰制不合法,裁定公司败诉。?xml:namespace>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制订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要具备法律效力,除了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件如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以外,更主要的是要符合实质要件即内容合法。《关于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未位淘汰制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末位淘汰制”就其实质而言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销售业绩 “末位”人员劳动合同,因此这种“淘汰”必须要符合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纵观这些规定,这种“淘汰”无一符合,因此公司规定的《办法》与法相悖,应不具法律效力,公司依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单位组织员工出外旅游,员工却意外受伤,这种旅游受伤能不能算工伤?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确认属工伤。
方建坤是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前往福建东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枪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建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造成右眼晶体破裂,虹膜100%脱落。
2004年8月,方建坤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递交工伤事故申请书,请求被告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12月,劳动部门作出认定,方建坤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认为第三人在旅游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右眼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做的按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涵江区法院日前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
此案的审结促使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建坤,在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方建坤得到原告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4000元。
评析:工伤是指工伤是指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工伤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的工伤是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那么,不做为工伤的状况是: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而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方先生在单位组织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与应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对不上号,同时又排除了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方建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以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既然方先生的行为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工伤。
本案适用的法规是: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1997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如此敏感呢?
理由有两点:其一、公司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二,虽然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司企业因失责进行处罚。
工伤会导致下列费用产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公司企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上述费用将有公司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