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徐某系上海某公司员工。2010年1月,徐某工作时不慎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七级。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14万余元。经理赔,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了上述医疗费中的6万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到期后未再续签。2011年5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万余元。仲裁审理中,公司认为其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医疗费中未予报销的8万余元系徐某自行要求用药所产生,不应由其承担,遂提出反请求,要求徐某返还上述医疗费8万余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工伤医疗费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部分,应由谁承担?
三、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于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
四、案件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支持周某相关请求的同时,裁定周某无需返还公司医疗费8万余元。
五、上海劳动法律师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只是分散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故符合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形成由全体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出资的”基金池”,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这只是分散,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们都知道,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反观参加工伤保险的,如果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职工承担,则会产生投保反得更少赔偿的结果。这不仅背离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也会鼓励职工不按规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