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孙某2011年1月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大年初一,孙某酒后驾车将人撞死,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一年。公司以孙某犯罪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孙某认为:在事故中,自己也多处受伤,留有严重的脑震荡,一直在接受治疗,且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罪,不是故意罪,况且自己又没有被收监执行,被判的是缓刑,仍然有人身自由可以从事劳动,单位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遂告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二、案件焦点
公司能否单方面与被判缓刑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三、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对孙某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四、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因此,缓刑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它是有罪判决,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因此,本案中司法机关对孙某的处理应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