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郭某持交通大学信息专业学士学位到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电子公司谋到了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为9000元。此后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内,郭女士的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2010年2月,公司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郭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5000元作为补偿。?xml:namespace>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得知郭某从未在复旦大学就读。遂提起劳动仲裁,后该案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郭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2008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郭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判令郭某全数返还经济补偿金等近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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