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康某于2007年12月29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10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
2010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康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康某同意,但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康某当年年终考评奖金,公司只同意按照康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康某12月份的工资,拒绝支付康某任何年终奖金。康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公司方认为,虽然康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底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康某已知道,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于康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康某任何年终奖励。
二、案件焦点
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以谁为准,如何适用?
三、律师分析
公司的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一案例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哪个大。从法律规定来看,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劳动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两者之间相吻合,则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如果两者相互矛盾,那么以哪个文件为准呢?从法理来讲,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而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要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