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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经老乡介绍于2009年11月进入A生产型企业工作,担任操作工。进单位工作时,由于熟人介绍,李先生与企业负责人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与其他操作工的水平一致。 李先生在进入A企业之前,从事A企业所在行业多年,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及技能。但因为刚进入A企业工作,也未提出较高的薪资待遇。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在首月拿工资时,竟然比其他操作工低了20%。李先生翻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虽未约定工资数额,但也未约定试用期,为什么会比其他人低呢?李先生便去找企业负责人问个究竟,企业负责人的回复,根据公司规定,新进员工要有熟悉业务过程,所以前六个月按80%发放工资。
李先生认为A企业言而无信,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他应当拿全额工资,且公司的相关制度,在之前从未跟他提起过,便申请劳动仲裁讨要20%的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李先生与A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他究竟应该拿多少工资呢?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进行补充约定。那么应当适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本案中,A企业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所以,无从适用集体的约定。
无集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本案中,公司所谓的新进员工即要扣发20%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虽然李先生是新进员工,但是其操作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含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虽将条款罗列在合同之上,但却未明确条款的内容,形同虚设,也容易引发纠纷。劳动合同的条款对双方来讲都是一种约束,明确的条款可以便于双方的履行,减少争议的发生。所以不仅劳动报酬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都应当准确无误的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