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xml:namespace>
时间:2012年10月30日 来源:http://www.zhaiwulvshi.com 作者:上海劳动律师 点击: 次
[导读]: 某集团公司和派驻在上海新成立的公司部门主管张小姐,因为对试用期后的转正工资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久拖未签,在快满一年时,公司未避免超过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向张小姐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后来单位为挽留张小姐
案情介绍:
某集团公司和派驻在上海新成立的公司部门主管张小姐,因为对试用期后的转正工资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久拖未签,在快满一年时,公司未避免超过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向张小姐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后来单位为挽留张小姐,做出妥协,同意其转正工资涨一倍的要求,并补签了劳动合同,不久因为单位经营不善,调整结构,撤销了张小姐所在部门,并随即调整了张小姐的岗位,但工资并没有调整,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并消极怠工,公司也觉得一味妥协不是办法,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小姐觉得自己做得很辛苦,到头来仍被单位辞退,心理很不平衡,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计20万。
处理思路
本案对于单位来说是满冤屈的,合同是补签的,但过错并不完全在于单位,且单位做了妥协,并补发了张小姐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但补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认为仍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体现立法本意。既然补签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我们也只有根据法律关于过错的规定,从张小姐对于未签合同本身存在过错进行抗辩。至于解除是否合法,就要看单位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凿。张小姐对于单位给其的所有通知均拒绝签字,而单位在所有通知上均盖有公章和签字。从证据方面来说对单位是不利的,单位在一次和张小姐谈话中做了录音,根据录音记录可看出张小姐对此案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庭审纪实:
本案未经仲裁审理直接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小姐坚持自己的诉请,并声称单位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后又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则根据单位提供的证据和所出庭的证人证言,认为虽然是补签合同,但也要根据事实和过错情况考虑。对于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和撤销部门、调整岗位的集团内部决定,并由证人出庭作证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并消极怠工。
庭审结果: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开展了调解工作,最后张小姐同意单位赔付5万元了结此案。
律师评析:
本案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如果单位管理规范,在一开始就和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后转正工资,就不会有后来那么多次被动的谈话和被诉经历了,就是因为单位上层领导频繁更换,导致对于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未签事宜一直久拖未决,人事部虽然了解劳动合同法,但却错误运用,在未签合同快满一年时匆忙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给员工造成心理伤害,员工一怒之下欲提起仲裁,后来为挽留员工和避免损失,一再妥协后补签合同但却没写下双方不再有争议的书面说明,留下风险隐患,后来事情的发展都出乎大家的意料,给单位造成极大的被动,虽然最后调解成功,但这5万元赔偿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风险提示:
补签合同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如果日期是倒签的,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倒签,单位也许就逃过这一劫。如果日期没有倒签,则仍需要支付倒签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立法本意是要求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规索引: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