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具体问题的理解上,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规定: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则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各地法院操作也不尽相同。按照附条件赠与来理解父母对子女的配偶的赠与:
(1)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为自己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若不结婚也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按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不结婚,则为自己子女的房产。
(3)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或属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产应当返还给父母或归自己子女或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我们认为,作为律师,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1)在有证据证明父母当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尊重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借款;
(2)在父母当初并没有考虑多种可能情况时或无法证明当时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结合风俗习惯、社会常理等问题考虑;
(3)最后,可以运用附条件赠与的相关理论来处理。
(4)除了房产,其他财产,乃至彩礼问题,都可以参照上述思路处理